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朝傑、李佳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傑 代 理 人 李佳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邱淑秋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朝傑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12年1月31日 77,300元 SD315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