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吳柏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柏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3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柏堯於民國105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