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林世宗、蕭建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蕭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125元,及其中66,80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