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吳昆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3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昆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541元,及其中 本金58,220元部分,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