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曉、張筠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筠蓁 楊秀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7,38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筠蓁於民國109年起就讀華夏科技大學校期間, 邀債務人楊秀茹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 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43,844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 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張筠蓁113年7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 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2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楊秀茹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7,38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 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388元 張筠蓁、楊秀茹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2 7388元 張筠蓁、楊秀茹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7388元 張筠蓁、楊秀茹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