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恒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恒陽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非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林宜衛 關 係 人 林佳葳 林亨道 張秀菊 楊永琪 林家綝(原名林蓓渝) 林恒文 林穎襄 林姿辰 陳璟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子○○之監護人。 指定戊○○(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癸○○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子○○之父,關係人乙○○為聲 請人現任配偶(即子○○之繼母)。子○○於民國82年7月1日因 智能障礙,致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子○○為監護之宣告,因聲請 人現為肝癌第三期,沒辦法做化療,請求選定關係人乙○○為 監護人,同時指定子○○住所地轄區里長陳順平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㈡子○○在臺中賺了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賺的錢,都被聲請 人弟弟甲○○侵吞了,現在都去向不明。聲請人有幫子○○辦理 保險解約,因為聲請人看病需要錢,另外因為聲請人之前有跟親戚朋友借錢,有把那筆錢拿來還朋友。聲請人也反對甲○○辦理安養信託,因為甲○○都沒問過聲請人。也不同意甲○○ 擔任子○○的監護人。 ㈢聲請人想將子○○的權狀拿回來自己保管,但丁○○不給,所以 委託代書去聲請補發,後來丁○○去異議,新補發的權狀就被 地政撤銷掉了。聲請人是為了把房子過戶給乙○○才去聲請補 發權狀。子○○在聲請人妹妹(即關係人辛○○)那工作時,一 個月至少有3萬元,除了家用以外應該還有剩,而且子○○在 跟聲請人弟弟(即關係人甲○○)共同居住時,下班還要做很 多家務,要幫聲請人媽媽洗衣服,照顧聲請人媽媽,而且對子○○照顧並不週全等語,並提出職務同意書、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及子○○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在卷為證。二、關於監護宣告部分: ㈠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院審驗子○○之精神、心智狀況,並採用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113年5月14日羅博醫字第1130500074號函覆,由精神科主治醫師杜明啠製作之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⒈林員(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子○○)成長發展動作學習較緩慢,2歲才學習走路,語言方面未有顯著遲緩,國小成績即表現不佳,蘇澳國中畢業後因殘障身分未服役,目前於薛長興擔任清潔工作已逾10年,有智能障礙診斷,無其他系統性疾病,亦未接受手術,未有任何物質濫用。⒉林員日常生活自我照顧方面,可自行進食但無法備餐;交通行動方面僅能維持上下班固定單一路線;穿著選擇方面不會依照氣溫調整服飾,但家人選好後可自行穿衣;沐浴、便溺尚可自行完成;金錢財務方面則不會計算使用。⒊林員於接受鑑定時意識清醒,未置放鼻胃管、氣管內管或尿管,葛拉斯哥昏迷指數為可自發性睜眼、有語言表達、對指令可配合,精神檢查方面注意力尚可集中,態度配合、情緒平穩,口語表達簡短僅有2至5個字句的回應;識字能力不穩定但可書寫自己的名字;否認有幻覺經驗,113年4月29日心理衡鑑顯示,魏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IV)全量表智商為43分,屬於中度智能不足程度;簡短智能測驗(MMSE)依據其教育年限之常模應高於25分,林員得分為17分,達整體認知功能缺損的程度,整體心理年齡9歲至6歲兒童之認知能力。⒋結論:綜合以上所述,林員為智能障礙之診斷,處於心智缺陷狀態,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其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因此,林員宜受監護宣告以委託監護人處理其事務等情。基上所查,足認子○○現因「中度智能障礙」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子○○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關於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 ㈠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⒉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⒊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⒋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且家事事件法第176條第1項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之規定,即法院為審酌 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㈡本院依職權囑託宜蘭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及囑託基隆市政府訪視聲請人癸○○、受監護宣告之人子○○及關 係人丁○○、乙○○、甲○○、戊○○、丙○○等人,而分別以113年7 月8日113宜阿寶字第113077號函附之成年人之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113年8月20日基府社障貳字第1130241614號函附之基隆市政府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事件訪視評估報告所載略以: ⒈阿寶教育基金會部分—建議:建請法官開庭裁示。理由:⑴ 從生理狀況評估,子○○(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子○○)目前尚 具備自理日常生活之能力,並且穩定於職場工作,然因領有第一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對於自身財務管理、事務理解及處理上確實需人協助,基於子○○最佳利益,確實有受 監護/輔助宣告之需求,因113年4月29日已完成精神鑑定 報告,建請參酌精神鑑定之報告。⑵據利害關係人甲○○表 示之前聲請人與兄弟姊妹間情感尚和睦,自111年12月12 日子○○之奶奶逝世,子○○回去與聲請人同住後,聲請人開 始索要子○○的存摺提款密碼、更改子○○安養信託之監察人 、提早解約已經存了8年的保險保單,還請代書提不動產 所有權狀遺失要重新補辦等等事情,擔心為保障子○○未來 生活積蓄所做的行為會被誤會,故徵詢子○○之二姑、三姑 及利害關係人丁○○之意見,均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⑶據 聲請人之妻,也就是利害關係人乙○○表示很感謝聲請人很 照顧她跟兒子,所以她也將子○○當作自己的兒子般照顧, 也會跟子○○職場的同仁主管保持聯繫關心子○○的工作狀況 ,但又因為她是外籍人士,對於某些事情的理解程度有限,並且也會擔心若未獲判准為子○○之監護人,未來聲請人 往生後會不會被趕出這個家,因其積蓄都用在照顧這個家,已經沒有其他積蓄了,所以非常擔心這件事。⑷綜上所述,雙方各自表述自身立場及闡述子○○與雙方各自的生活 方式,對於子○○之財務管理確實有被協助的需要,基於子 ○○之最佳利益,建請參酌其他單位之訪視報告與精神鑑定 報告後開庭裁示; ⒉基隆市政府部分—⑴關係人戊○○(下稱張君)為應受宣告人 (即子○○)之大伯母,關係人丙○○(下稱林君)則為應受 宣告人之大伯父,張君主述2人雖未曾與應受宣告之人同 住過,但與應受宣告之人關係佳,且時常返回宜蘭探望應受宣告之人。⑵張君主述,應受宣告人之母親有智能問題,很早就與應受宣告人之父親離婚,而應受宣告人之父親為漁工,過往有肝硬化問題,並於2年前診斷肝癌末期, 故應受宣告人及妹妹自幼與祖母同住,生活起居皆由祖母照料,祖母鑒於應受宣告人未來可能有入住教養機構的考量,陸陸續續存錢累積將近170萬元,作為應受宣告人未 來機構入住費用,然祖母突然於1ll年12月驟逝,由叔叔 協助將140萬進行信託,另30萬交由應受宣告人之父親作 為醫療費用。⑶應受宣告人名下財產有一戶不動產,現為應受宣告人父親及繼母同住,據張君主述,此不動產原為應受宣告人父親名下,因擔心被應受宣告人父親拿去抵押擔保,後祖母將其過戶於應受宣告人名下,祖母亦幫應受宣告人投商業保險,然於祖母過世後,應受宣告人繼母將其解約,原應為150萬之保險金,因提前解約僅拿到109萬元。⑷應受宣告之人現於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清潔工,每月收入由應受宣告人繼母管理,並須繳納生活費6,000元給繼母,另應受宣告之人現已搬回父親家與父親 及繼母同住。⑸林君表達沒有意願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君則表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沒有意願擔任監護人;2人表示,應受宣告人自幼 與祖母及叔叔同住,叔叔雖患有小兒麻痺,但對祖母非常孝順,對應受宣告人亦照顧有加,故2人認為由甲○○擔任 監護人最為妥適。⑹綜上所述,因本件未訪視到應受宣告之人,亦未訪視到其它監護人人選,建議法院參酌其他人員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等情。 ㈢關係人意見: ⒈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女丁○○(子○○之妹)具狀陳報及到庭陳 述略以: ⑴不同意繼母乙○○為監護人,乙○○自108年與父親即聲請人 癸○○結婚即提出要將子○○名下蘇澳鎮坪林路16號房子過 戶給她,子○○和奶奶常年與三叔甲○○同住,房子所有權 狀由奶奶保管,因奶奶反對而未果,奶奶於111年12月12日去世,辦完喪事後子○○被聲請人帶去同住,000年0 月間聲請人和繼母帶子○○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 又帶去找代書委託辦所有權狀補發,奶奶去世後子○○房 子所有權狀由伊保管,伊到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案件才被駁回。 ⑵今(113)年農曆年前聲請人逼迫三叔退出子○○在兆豐銀 行140萬元安養信託監察人職務,好讓他可以自由運用 該筆錢,被三叔拒絕,子○○常年住三叔家,三叔不收他 分文,現在住聲請人那裡繼母每個月要收他6,000元, 有另外費用另計,子○○週休二日也要到繼母市場攤位幫 忙,全無週休,乙○○有覬覦子○○財產的意圖,不適合擔 任監護人,伊同意由丙○○或甲○○擔任監護人,同意由戊 ○○擔任會同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⑶聲請人所述不實,以聲請人那麼強勢的個性,如果家人照顧子○○不週,聲請人怎麼可能會悶不吭聲,而且還跟 家人相處不錯等語。 ⒉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弟甲○○(子○○之叔父)到庭陳述略以: ⑴子○○、丁○○(原名林蓓渝)從小就跟伊與伊母親住在一 起,伊母親於111年12月12日去世,子○○就被他爸爸帶 去同住,子○○名下土地是癸○○90幾年時,還沒有跟乙○○ 結婚前贈與給他的,現在癸○○想把財產送給現任配偶乙 ○○,伊母親在世時一直反對。本來子○○的房產權狀都是 由伊母親保管,在快去世時就把權狀轉交給妹妹丁○○保 管,癸○○有來找伊,伊跟他說在丁○○那裡保管,後來癸 ○○去找林家綝,丁○○拒絕交給他,在000年00月間癸○○ 就委託代書去補發權狀,但因為要公告一個月,期間丁○○就拿權狀去異議,聲請就被駁回了。 ⑵子○○的積蓄伊有帶他去兆豐銀行辦理安養信託140萬元,由伊擔任監察人,在信託當天子○○另外匯了30萬元給林恒陽,另外子○○在國泰人壽有儲蓄險與住院醫療險,1年保費共15萬多元,子○○要去兆豐辦解約,伊拒絕。今(113)年4月間癸○○又去把子○○的儲蓄險解約,因為子○○已經繳了8年,再2年就可以拿150萬元,但癸○○堅持解約拿回109萬元,癸○○先去辦變更地址,所以伊沒有收到通知,是保險公司的人私下跟伊說的。伊認為癸○○沒有為子○○的利益著想。 ⑶子○○在伊這裡住那麼久,伊都沒有跟他收錢,所以子○○ 才可以存那麼多錢,但子○○被他爸爸接去住後,每月收 取6千元,而且存摺都由癸○○、乙○○保管,子○○也無法 知道存摺花費去向,子○○在薛長興工業上班,週休二日 還要去乙○○的店幫忙,根本沒有休息。如果由乙○○擔任 子○○的監護人,則之後子○○的一切當會由乙○○操控,癸 ○○也都是聽林佳葳的,伊認為這樣不符合子○○的最佳利 益。伊、丁○○、伊大哥丙○○、大嫂戊○○都可以擔任子○○ 的監護人,伊總共有6兄弟姊妹,大姐不在了,另外2個姐姐住臺中,乙○○有跟伊說過癸○○已經肝癌癌末了。伊 同意擔任監護人,同意由戊○○擔任會同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 ⑷伊沒有侵吞子○○的200多萬元,伊二姐辛○○可以作證。子 ○○是在伊二姐的地方工作,沒有固定收入,薪水是伊二 姐給的,二姐直接匯給伊,伊會交給媽媽用來支付家裡的費用,包括子○○妹妹的支出,因為子○○妹妹也住在家 裡等語。並提出子○○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簽立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子○○匯款30萬元予聲 請人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期保險費送金單暨繳納證明書、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3日羅地登字第1120009836號函、其他親屬同意書、記帳明細、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及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等在卷為證。 ⒊關係人即聲請人兄嫂戊○○(子○○之伯母)到庭陳述略以: ⑴甲○○所述實在,對於子○○的狀況很清楚,癸○○自從娶了 越南籍的現任配偶乙○○後,一心想把子○○的財產轉給乙 ○○,親戚都覺得癸○○沒有顧及子○○的權益。癸○○在與原 配己○○離婚後,林宜衛跟丁○○才國小,癸○○就把2個小 孩丟給伊婆婆跟伊小叔甲○○照顧,後來98年娶了乙○○後 ,也沒有跟子○○跟丁○○住在一起,生活費跟照顧都是甲 ○○負擔。 ⑵親戚家族都覺得甲○○比較公正,希望甲○○擔任子○○的監 護人,比較能夠維護子○○的權利,伊是45年次,身體狀 況良好,有在做賣炸雞排生意,同意擔任會同財產清冊之人。癸○○有得到癌症,都在榮總看醫生。 ⑶聲請人所述不實,伊一個月會回婆家2、3次,所以對家裡的情形比較清楚,聲請人夫妻並沒有照顧伊婆婆,家人有時候看不下去想要去指責,伊媽媽都叫家人隱忍。全家人都對子○○照顧的很好,反而是聲請人的配偶都沒 有照顧子○○等語。 ⒋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兄丙○○(子○○之伯父)到庭陳述略以: 伊是民國40年出生,身體狀況不好,在吃處方簽,對於子○○的狀況很清楚,甲○○及戊○○所述實在,親戚家族都覺得 甲○○比較公正,希望甲○○擔任子○○的監護人,比較能夠維 護子○○的權利,也同意由戊○○擔任會同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 ⒌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妻乙○○(子○○繼母)到庭陳述略以: ⑴伊如果沒有擔任監護人,擔心會被趕出家裡,因為伊老公肝癌第三期,他目前還在,但如果他不在的話,伊可能就會被其他親戚趕出去。房子目前是子○○的名字,伊 現在也住在那個房子,之前也有幫那個房子修繕漏水,不同意甲○○擔任子○○的監護人。 ⑵證人辛○○及關係人甲○○、戊○○所述不實,伊雖然跟子○○ 相處只有快2年,但是子○○的情形都有聽伊老公說,所 以很清楚,甲○○夫妻曾經在冬天只有4、5度時把子○○趕 出家門,子○○跟伊夫妻求救才知道這件事。而且甲○○夫 妻只要不開心就把伊婆婆趕出門,曾經趕出去3次,現 在伊先生肝癌三期,伊照顧他10年,伊老公10年都沒有辦法賺錢,他的手足都沒有來探望,怎麼放心把子○○交 給他們照顧。子○○在伊這裡雖然每個月跟他收6,000元 ,但每天伊都有幫他準備早餐及買餅乾飲料,伊才是真正要保護子○○的人。子○○的錢伊都有存進去。並提出子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在卷為證。⒍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妹辛○○(子○○姑母)具狀陳報略以: ⑴子○○當年國中啟智班畢業無繼續升學,年幼且因智商不 足無公司行號可就業,子○○尚有妹妹當時也需人照顧, 子○○父親因任職漁船長年出海捕魚,2兄妹生活起居勢 必將由子○○祖母也就是伊母親承擔,為此答應伊母親讓 子○○由宜蘭來台中市與伊同住。也正因此才體會到母親 在此之前照顧子○○2兄妹是多麼辛勞,一天三餐,每早 晚督導盥洗,夜間得半夜喚醒其上廁所,仍舊經常尿床,甚至於白天大便於褲襠內也得等被發現才在督導下清洗,經常洗、曬床板,整個生活空間充滿著尿騷味。是自己的姪子又不想年邁母親操勞只得忍受,子○○在台中 市同住期間為了供餐,連假日無論如何三餐時間都必須回來供應餐飮。白天工廠上班時也不敢獨自讓他在房間內,只得在工作場所內做一些雜事必須隨時有人看管,試問這樣子是寄養還是來就業? ⑵子○○的父親也就是伊二哥所言,伊不定期匯給母親的錢 根本與子○○無關,係因伊自己一雙兒女早期因伊夫妻收 入較低,母親無償替伊照顧小孩,這些不定期的小額匯款是回報母親的孝親費。二哥會如此說法,完全是他自己這雙兒女自出生到成長他完全沒共同生活過,完全不知道他兒女的自理能力與正常人有多大差距,要不是有袓母、三叔還有伊無償替他撫養,不知他這雙兒女會流落何處。 ⑶二哥目前確實身體健康欠佳,以致於目前配偶似乎急於爭取法定位置,心態可疑,二哥漁會保險退休金1,725,556元全數被目前配偶提領一空。為此懇請法官大人, 為這2位可憐兒女保留一點資產,尤其子○○將來勢必需 要有目前名下這房產做為他晚年養老的後盾等語。 ㈣另關係人辛○○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子○○是伊哥哥即聲請人 的小孩,國中畢業後來伊家,伊家做鋁料代工廠,因為子○○ 智力上沒那麼正常,就到伊那裡工作順便照顧他。每個月伊並不是給他薪水,而是給他照顧的費用,因為當時伊哥哥在跑船,都由伊媽媽來帶子○○兄妹,所以伊就寄錢給伊媽媽貼 補家用,順便支應媽媽照顧子○○妹妹的費用,當時子○○在伊 那裡也不算僱傭,伊照顧他的同時他順便在伊那裡學經驗。伊寄給媽媽的錢是先寄給弟弟甲○○,再轉交給媽媽,弟弟全 部都有轉交,伊寄的錢都不固定。伊哥哥在母親生前有跟媽媽要這筆錢,但媽媽有告知他這些錢都已經花在家用跟照顧子○○兄妹,沒有剩餘。伊也有請媽媽告知伊哥哥,叫他來問 伊,伊也有跟伊哥哥交代很清楚,所以沒有伊哥哥所說的弟弟侵占200萬元的事情。關於子○○未來監護人一事兄弟姊妹 們都有討論過,伊跟伊弟弟甲○○,伊大嫂戊○○,伊大哥丙○○ 、伊妹妹林姿晨、伊大姐的女兒壬○○代表伊大姐都有參與討 論,討論結果認為伊弟弟甲○○跟伊大嫂戊○○可以擔任監護人 ,同意由弟弟甲○○擔任監護人,而由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比較適合,因為子○○從小就是由弟弟甲○○負責照顧 ,目前子○○的工作也是甲○○幫忙找的,人品也很正直,沒有 私心,大家都認為他比較能維護子○○的權益。的確有哥哥即 子○○父親解約子○○快到期的儲蓄險,且反對子○○辦理身心障 礙者安養信託,而且有去申請補發子○○名下不動產權狀,後 來遭駁回的事情,伊弟弟幫子○○辦理信託時,伊哥哥有要求 弟弟更改,讓哥哥擔任監察人,而弟弟因為要保護子○○所以 拒絕了。聲請人所述不實,媽媽跟伊的感情最好,她什麼事情都會跟伊說,她生前跟伊說甲○○有好好照顧子○○,也有好 好照顧媽媽,大家都很感謝甲○○。哥哥肝硬化時第一時間就 來臺中找伊,大家都有照顧子○○,兄弟姊妹都看在眼裡。乙 ○○所說母親跟子○○被趕出家門的事完全不實在,是虛構的, 因為伊跟媽媽幾乎每天都會通電話,媽媽即使有缺花用都會直接跟伊說等語。 ㈤經查: ⒈查受監護宣告之人子○○未婚且無子女,最近親屬除現同住 之父親即聲請人癸○○、繼母乙○○外,即為伯父丙○○、伯母 戊○○、叔父甲○○、姑母辛○○、庚○○,惟各親屬間對子○○之 監護人人選、會同財產清冊之人人選意見不盡相同。 ⒉關係人丁○○、甲○○主張聲請人在明知子○○名下不動產之所 有權狀並未遺失之情形下,仍向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聲請補發,其目的在擬將子○○名下之不動產過戶給乙○○,以 避免聲請人過世後乙○○會被親屬趕出家門而無處可住,此 有甲○○提出之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3日羅地登 字第1120009836號函在卷可考,亦經證人辛○○到庭證述綦 詳,且為聲請人及關係人乙○○所承認,然乙○○並未收養子 ○○,僅為一親等姻親關係,互相並不負扶養義務,則聲請 人若代子○○將不動產過戶予乙○○,此舉不僅直接導致子○○ 積極財產之喪失,將來亦可能造成子○○反被乙○○趕出家門 之窘境,對子○○實屬不利。 ⒊又子○○名下原有2張保單,合計年繳保費為154,595元乙節 ,有甲○○提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期保險費送 金單暨繳納證明書在卷可稽,關係人丁○○、甲○○主張其中 之10年期儲蓄險已繳保費8年,期滿後得領回150萬元,然聲請人擅自提前解約而只領回1,091,237元,致受有利息 損失,此亦有乙○○提出之兆豐銀行宜蘭分行存款存摺內頁 之撥款記錄在卷可考,復據證人辛○○到庭證述綦詳,聲請 人對此亦坦承不諱,且表示係因其生病需要用錢,亦將該筆金額用於償還聲請人自己積欠之債務,顯然聲請人係為一己之私,將子○○之財產挪為己用,並未考量子○○之利益 ,難認由聲請人或乙○○擔任子○○監護人後,能為子○○之最 佳利益著想。 ⒋再者,子○○於112年2月6日將140萬元交付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而成立信託契約,並以甲○○為信託監察人 ,且在同日匯款30萬元給聲請人,此有甲○○提出之國內匯 款申請書及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在卷可考,而關係人丁○○、甲○○主張聲請人曾要求甲○○退出上開安養信託監察 人職務,由其擔任監察人乙節,亦據證人辛○○到庭證述綦 詳,且為聲請人所自承,而聲請人之理由僅為甲○○在事先 並未取得其同意即擅自作主,然甲○○協助子○○將財產辦理 信託此舉於子○○並無不利,甲○○雖為信託監察人,對於子 ○○之財產亦非得自由動支,反觀聲請人已有將子○○名下不 動產過戶予其妻乙○○及解除子○○名下儲蓄險保單動用款項 之行為,改由聲請人擔任子○○信託契約之監察人或由關係 人乙○○擔任子○○之監護人,對子○○顯並未較為有利。 ⒌至聲請人主張甲○○侵吞子○○在臺中工作所得200餘萬元及照 顧不週、將子○○趕出家門等情,為甲○○所否認,證人林襄 穎亦到庭證述伊並未固定給付子○○薪資,尚且須勞心勞力 照顧子○○之生活起居及三餐飲食,伊不定期匯予母親之款 項亦係感念母親之前無償代為照顧其子女所給予之孝親費等語綦詳,則子○○是否有能力賺取並儲蓄200餘萬元,已 非無疑,關係人丁○○、戊○○、丙○○亦均到庭陳述子○○自聲 請人與其前妻離婚後即與甲○○、祖母同住,由甲○○照顧, 且照顧得很好等語明確,而關係人乙○○僅與子○○同住近2 年,對於子○○過往居住及受照顧情形均係聽聞聲請人之轉 述,難以作為有利證據,是聲請人就甲○○不當侵占子○○之 財產及曾將子○○趕出家門等不當照顧情形並未提出積極證 據以實其說,尚難依其片面之詞即逕認為真。況子○○與甲 ○○同住期間甲○○未曾向其收取費用,而乙○○自承子○○與其 同住期間確實每月會向子○○收取6千元之生活費用,則若 由其擔任子○○之監護人,其是否能盡心盡力照顧子○○日後 生活,猶未可知。 ⒍是參酌前揭訪視機構訪視結果、聲請人及關係人、證人到庭陳述、具狀陳報之意見,綜核全案卷證資料,認關係人甲○○過往即為子○○之主要照顧者,瞭解子○○生理及生活狀 況,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密切,有強烈及正當之監護意願與動機,亦協助子○○之財產作妥善規劃,安排適當醫護 治療及日常生活照顧,其過往照顧情況無明顯失當之處,按關係人甲○○知識、經驗、能力、資力狀況與子○○之關係 ,足認其有相當能力足以擔任監護人,可為子○○之利益全 力監護。反觀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已有動用子○○資產、意 圖過戶子○○名下不動產之私心,並未考量子○○將來日常生 活物質、照護醫療資源之需求,聲請人雖為子○○之父,惟 自承已肝癌第三期,無法親自照顧子○○,難認由聲請人或 乙○○擔任監護人後,能為子○○之最佳利益著想,甚或有揮 霍子○○工作所得、名下存款,恣意處分子○○財產之風險, 顯非適當之監護人選。是基於照護之妥適性及穩定性考量,並參酌關係人丁○○、丙○○、戊○○、辛○○、庚○○、壬○○均 到庭或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由關係人甲○○擔任子○○之監護 人,本院認關係人甲○○應較關係人乙○○適於擔任子○○之監 護人。另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有相當職責及義務,法律亦有監督及汰換機制,對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重大財產處分權亦有相當限制,若日後監護人有怠忽職守、濫用權利等事,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法院依民法第1113條之1之 規定改定監護人,自不待言。 ⒎另聲請人原陳明由其住處所轄蘇澳鎮聖湖里里長陳順平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順平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職,有卷附之職務同意書可參,惟關係人戊○○已到庭表達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關 係人丁○○、丙○○、甲○○、辛○○、庚○○、壬○○亦均同意由戊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職,有本院之訊問筆錄及 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考,考量關係人戊○○為子○○之伯母, 與子○○關係密切,亦常前往關心照顧,堪認其對子○○之生 活、財產相關事宜,自較他人熟悉,且其對於子○○之財產 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不致為不利於子○○之處置,是 認關係人戊○○應能維護子○○之利益且利於執行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責。 ㈥綜上,本院基於子○○之最佳利益,復查無不宜由關係人甲○○ 監護子○○及由關係人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法定 事由,爰依法併予選定關係人甲○○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子○○ 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主 文第2、3項。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及第110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 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秉上,甲○○既任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子○○之 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戊○○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關係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核與上揭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指駁,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