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福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福進 訴訟代理人 林晏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天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詹旺彬 宜蘭信用合作社 112年11月30日 165,474元 Y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