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丁○○ 被 告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 ~B法 官 林翠華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