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乙○○ 林建龍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翠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