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錫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清江即吉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 幣肆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叁 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零肆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