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簡憲沂即舜興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 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