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八六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以外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郭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