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三三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三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 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伍佰萬元卷四張計新台幣貳仟萬元(84A05022E、84A05023E 、84A05024E、84A05025E,息票17-20期 ),准以同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 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三三號假扣押裁定, 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五百萬元卷四張計新 台幣二千萬元(84A05022E、84A05023E、84A05024E、84A05025E,息票 17-20期 )為債務人即相對人供擔保,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四五號提存在案後,對其 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聲請人急需領回前開債票辦理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 存物等語。是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及假扣押卷宗核閱後,認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