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債 權 人 宜聯福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淑娟 債 務 人 沈清富即信豐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