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一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 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伍佰萬元肆張(面額共計新台幣貳仟萬元、票號84A04249E、 84A04987E、84A04250E、84A04264E)准以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無 實體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 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合計貳仟萬元為擔保物,後經鈞院准以同額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一八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上揭債票即將屆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 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