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二0巷七號 被 告 乙○○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貨物總價、已付若干?尚欠若干?及計算式與附證據 或單據)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