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