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吳國偉即潤興商行 徐秀珠即興茂翔商行 丙○○○○○○ 原 告 榕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宜聯福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有限責任宜蘭縣羅東鎮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有限責任宜蘭縣冬山鄉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有限責任宜蘭縣蘇澳鎮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宜聯福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與利 息。 被告有限責任宜蘭縣羅東鎮消費合作社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 額與利息。 被告有限責任宜蘭縣冬山鄉消費合作社應給付如附表三所示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金 額與利息。 被告有限責任宜蘭縣蘇澳鎮消費合作社應給付如附表四所示原告,如附表四所示之金 額與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九十三年四、五、六月份,向原告購買商品,經 原告如數給付商品後,被告竟未依約給付貨款,迄今尚分別積欠原告如附表一至 附表四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與法定遲延利息,為此爰基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應分 別給付貨款及法定之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前述主張業分別提出宜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欠款明細、支票、退票理 由單、往來對帳單等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 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述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分別請求被告各應給付買賣價金即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 之金額,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如附表一至附表四利息欄所示)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附表一 ┌──┬─────┬────────┬────────┬────────┐ │編號│原告 │金額(新台幣) │ 利息 │備註 │ ├──┼─────┼────────┼────────┼────────┤ │一 │吳國偉即潤│貳拾陸萬肆仟零陸│自九十三年九月十│ │ │ │興商行 │拾陸元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 │五計算之利息 │ │ ├──┼─────┼────────┼────────┼────────┤ │二 │徐秀珠即興│柒萬伍仟叁佰陸拾│同右 │ │ │ │茂翔商行 │壹元 │ │ │ ├──┼─────┼────────┼────────┼────────┤ │三 │徐陳誼蓁即│壹拾貳萬壹仟貳佰│同右 │ │ │ │傳成冷凍部│陸拾肆元 │ │ │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 │金額(新台幣) │ 利息 │備註 │ ├──┼─────┼────────┼────────┼────────┤ │一 │吳國偉即潤│捌萬玖仟玖佰壹拾│自九十三年十月二│ │ │ │興商行 │伍元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 │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二 │徐秀珠即興│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同右 │ │ │ │茂翔商行 │壹元 │ │ │ ├──┼─────┼────────┼────────┼────────┤ │三 │徐陳誼蓁即│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同右 │ │ │ │傳成冷凍部│玖元 │ │ │ └──┴─────┴────────┴────────┴────────┘ 附表三 ┌──┬─────┬────────┬────────┬────────┐ │編號│原告 │金額(新台幣) │ 利息 │備註 │ ├──┼─────┼────────┼────────┼────────┤ │一 │吳國偉即潤│陸拾壹萬壹仟伍佰│自九十三年十月二│ │ │ │興商行 │肆拾伍元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 │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二 │徐秀珠即興│貳拾貳萬貳仟零捌│同右 │ │ │ │茂翔商行 │拾伍元 │ │ │ ├──┼─────┼────────┼────────┼────────┤ │三 │徐陳誼蓁即│陸萬伍仟零叁拾玖│同右 │ │ │ │傳成冷凍部│元 │ │ │ ├──┼─────┼────────┼────────┼────────┤ │四 │榕華有限公│陸拾陸萬柒仟肆佰│同右 │ │ │ │司 │陸拾伍元 │ │ │ └──┴─────┴────────┴────────┴────────┘ 附表四 ┌──┬─────┬────────┬────────┬────────┐ │編號│原告 │金額(新台幣) │ 利息 │備註 │ ├──┼─────┼────────┼────────┼────────┤ │一 │吳國偉即潤│壹拾叁萬壹仟捌佰│自九十三年十月九│ │ │ │興商行 │貳拾柒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 │ │計算之利息 │ │ ├──┼─────┼────────┼────────┼────────┤ │二 │徐秀珠即興│柒萬捌仟貳佰伍拾│同右 │ │ │ │茂翔商行 │伍元 │ │ │ ├──┼─────┼────────┼────────┼────────┤ │三 │徐陳誼蓁即│叁萬伍仟肆佰伍拾│同右 │ │ │ │傳成冷凍部│肆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