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1號聲 請 人 陳昌皇即裕亨企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姚國華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陳昌皇即裕亨企業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5年8月31日 │32,000元 │AR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 │ │ │ └─┴─────────┴─────────┴─────────┴────────┴────────┴──┘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