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國生即原夏威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判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