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駿暘石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