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顧銳賢、張銘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1027號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務 人 張銘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登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