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原 告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丙○○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