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2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91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5月27日起至121年 5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債權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依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5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債權人為「存續銀行」,暨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業於92年6月26日函復「准予照辦」,合先敘明。 三、嗣相對人於91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255% 計算,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至96年1月 9日之利息及攤還本金358,050元外,餘款迄今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等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詹玉惠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02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宜蘭縣│壯圍鄉 │復興 │ │1100 │建│ │ │655 │100分之14 │ │ │1 │ │ │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0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編│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00│137 │宜蘭縣壯│宜蘭縣壯│鄉村住宅│1 層 │2 層 │3 層 │ │ │137.43│陽台 │12.17 │ │全部│共用部│ │1 │ │圍鄉壯六│圍鄉復興│、停車場│53.35 │53.35 │30.73 │ │ │ │平台 │ 5.87 │ │ │分:復│ │ │ │路25-5號│段1100地│鋼筋混凝│ │ │ │ │ │ │突出物 │ 5.73 │ │ │興段14│ │ │ │ │號 │土造(3 │ │ │ │ │ │ │ │ │ │ │2建號 │ │ │ │ │ │層) │ │ │ │ │ │ │ │ │ │ │,面積│ │ │ │ │ │ │ │ │ │ │ │ │ │ │ │ │155.61│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 │ │ │ │ │ │ │ │尺,權│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1000分│ │ │ │ │ │ │ │ │ │ │ │ │ │ │ │ │之1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