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錦嶢工礦有限公司 6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為依法通知相對人,而於民國96年4月4日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寄發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致無法送達前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工商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1 件、存證信函暨信封各2 件為證。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之理由均為「招領逾期退回」,而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須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倘經付郵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或因應受送達人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尚難據此即逕認其住、居所不明。故本件聲請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尚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