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棟 法定代理人 乙○○ 棟 相 對 人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5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92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