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錦嶢工礦有限公司 6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依法依相對人之地址寄發存證信函,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之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宜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戶籍謄本及掛號信件與回執聯各乙份為證,足見相對人之居所並非遷移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而未收受,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臺灣高等法院80年度抗字第646 號裁定同此見解),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