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元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美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元太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太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2,077 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