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3,99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