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國生即夏威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 )1,000元,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9,900元,該裁定已於95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