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秀男、林志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林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