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債 權 人 甲○○ 樓 債 務 人 徐秀珠即興茂翔商行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世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