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債 權 人 甲○○ 樓 債 務 人 徐秀珠即興茂翔商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而未補正 ,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世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