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郭美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保全處分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該銀行聲請對聲請人對第三人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宜院瑞97執溫字第9391號),因本件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更生中 ,且聲請人薪資為唯一收入,為防止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考量其薪資收入實與其他家屬共5人維持生活所必須,亦為將來更生方案之基礎,確保聲請 人經濟生活之重建,故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聲請人薪資之強制執行 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 事 庭 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1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