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昌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112元,應繳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9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