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賴坤忠即一元起重工程行 被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3,300元,應繳 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28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