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3,697元,應 繳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7,627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