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上訴後擴張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