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運鴻 參 加 人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參 加 人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5萬0,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萬1,5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