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吳冠輝即鈺泰企業社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冠輝簽發並由債務人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共計新臺幣壹拾萬元向債權人借款,並將該支票交由 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99年1月6日 │100,000元 │99年1月6日 │YA0000000 │ │1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