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49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 債務人於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向債權人(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31日債權讓與慶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又於98年3月31 日債權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使用,消費額度新臺幣(下同)265,000 元,未按期繳款,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