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295號債 權 人 駿暘石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叁信 債 務 人 游坤煌即金磚企業社 藍德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游坤煌即金磚金業社所簽發並由藍德民背書轉讓之支票乙紙(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面額為壹拾伍萬元,付款人為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票號為LD0000000),詎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 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