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 請 人 曾俊翔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股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 │1 │叁佰柒拾│ │ │ │ │ │ │ │柒 │ │ ├─┼───────────────┼─────────────┼──────┼───┼────┼───┤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 │1 │壹佰柒拾│ │ │ │ │ │ │ │捌 │ │ ├─┼───────────────┼─────────────┼──────┼───┼────┼───┤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1 │壹佰貳拾│ │ │ │ │ │ │ │柒 │ │ ├─┼───────────────┼─────────────┼──────┼───┼────┼───┤ │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貳佰玖拾│ │ │ │ │ │ │ │肆 │ │ ├─┼───────────────┼─────────────┼──────┼───┼────┼───┤ │5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貳佰陸拾│ │ │ │ │ │ │ │捌 │ │ ├─┼───────────────┼─────────────┼──────┼───┼────┼───┤ │6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肆佰捌拾│ │ │ │ │ │ │ │陸 │ │ ├─┼───────────────┼─────────────┼──────┼───┼────┼───┤ │7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壹佰捌拾│ │ │ │ │ │ │ │陸 │ │ ├─┼───────────────┼─────────────┼──────┼───┼────┼───┤ │8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壹佰玖拾│ │ │ │ │ │ │ │伍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