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費用與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嘉萍 附件: 一、請補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⑴近2年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戶資料。 ⑵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1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 、獎金、津貼、包括由雇用人出具之薪資證明)、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需包括受扶養人)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其他投資(包括有無基金、股票、保險)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五、提出自己與所扶養子女之戶籍謄本。 六、聲請狀所載有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事實詳情為何?(聲請狀填載95年至98年從事營業活動即經營采園蔬果行之詳情為何,並提出相關營業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