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東昇企業社即林慶雲 被 告 群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375元,應繳納裁判費7,2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