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