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劉依涵、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唐建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56號原 告 劉依涵(即劉罄惠) 訴訟代理人 李俊德 被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林鳴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000元(宴會 廳部分尚未核定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