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小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丹尼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