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簡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104號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