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50號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清泉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7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靜怡